【草稿仍有許多待釐清或需要調整之處】COPU-1.0 目前仍在草稿階段,有部份內容不清、需要被釐清或調整的地方。以下三點,是筆者認為幾項較為重要之處。 1、衍生軟件的定義不清。 GPL-2.0 所規定的衍生程式,是以一個整體運作的軟體為基本單位,MPL-1.1、MPL-2.0 則是以檔案為基本單位,此外,這些條款透過週邊文件的解說跟軟體專案的實務運作,讓使用者可以了解到,這些條款中的衍生程式是必須經過一定程度的修改之後 才會產生的,僅僅只是參數的調教、或少數幾行的改變,原則上並不會產生衍生程式。 但是,COPU-1.0 草稿並沒有像上述條款的闡釋或說明,目前也還沒有釋出說明文件,因此單就草稿的文字來解讀,只要排除被許可軟件與獨立作品後,其他被修改過的部份就是衍生 軟件,即使修改的幅度或品質是非常微量的。同時,對於何謂增加「部份」?何謂修改「部份」?何謂刪除「部份」?這些「部份」的基本計算單位為 何,COPU-1.0 也沒有闡釋或說明,因此這個「部份」可能是個別檔案,也可能是具有特定功效的模組,甚至也可能是一個元件,未來在實際運用上,很有可能會產生使用者各自界 定增加、修改、刪除與「部份」內涵的狀況,進而引發爭議。 此外,如同本文已經說明過的,COPU-1.0 草稿將衍生軟件與被許可軟件視為兩個分開、彼此獨立的部份來規定,這與現行一般自由開源授權條款中衍生程式的概念大不相同,由於筆者並不熟悉中國大陸相關 的法令規定,因此這個規定在其當地法規體系下的合理性與合法性有待考究,不過由於 COPU-1.0 對於如何界定增加、修改、刪除與「部份」等概念並沒有說明或闡釋,而衍生軟件與被許可軟件分別適用的義務跟權利內容差異非常大,因此這種嚴格區分的規範方 式,會讓何謂衍生軟件、何謂被許可軟件的爭議更為擴大。 2、COPU-1.0 在實質運用上的效果與 Apache-2.0 非常相近。 本文已經說明過,雖然 COPU-1.0 具有 copyleft 的形式架構,但是因為允許使用者自由為衍生軟件選擇授權內容,因此 copyleft 特性幾近於無。所以從技術上來說,只要使用者將整個被許可軟件修改過,使其整體轉變成為衍生軟件,就可以為其改用其他的條款來授權散布,甚至是不提供源碼的條款也可以,也就是說,只要將 COPU-1.0 授權的軟件稍加修改,整個軟件就可以改用其他任何的條款授權。這樣的結果雖然一方面有利於與其他自由開源軟體相容,因為使用者可以為衍生軟件採用 GPL-3.0、MPL-1.1 等等其他的條款授權,但是另外一方面,這樣的結果卻也讓 COPU-1.0 跟 Apache-2.0 這份授權條款變得非常相近,因為 COPU-1.0 草稿的內容皆可在 Apache-2.0 中找到對應的規定,只不過 Apache-2.0 的設計架構,是讓未經修改的軟體可以採用再授權方式散布,而修改過的條款則可以在遵守簡單義務的範圍內,與 COPU-1.0 允許衍生軟件可以改採其他任何條款授權的結果是幾乎是一樣的。因此筆者相當好奇,COPU-1.0 這樣的設計與規定,是否有什麼特殊的背景原因? 3、未明示不可撤回。 經過三十多年的發展,自由開源授權條款具有不可撤回 (irrevocable) 的特性,幾乎已經是被各界所公認,因此在新近修訂的條款中,例如 GPL-3.0 與 MPL-2.0,皆會將這樣的特性在條款中加以明文規定,不過在 COPU-1.0 草稿中,並沒有看到類似的文字,稍有缺憾之感。 【結語】COPU-1.0 草稿的部份規定,與目前常見自由開源授權條款有所不同,因此筆者相當期待可以看到官方發佈說明文件,來解釋這些文字規定背後的意涵,此外,也很期待可以在 意見徵求程序,看到中國大陸社群成員關於這些內容的討論。不過,若暫時先將草稿內容的疑義放在一邊,筆者以為,從這次 COPU-1.0 草稿的發佈可以了解到,自由開源軟體對於全球的影響之深,即使是中國大陸也因此必須要正視相關的授權議題,甚至進而積極起草制定這份 COPU-1.0 草稿,無論目前草稿內容如何,但這種正視自由開源軟體的態度是值得令人高興的。因此筆者期待中國開源軟件推進聯盟可以早日發佈說明文件,釐清 COPU-1.0 草稿中的疑義。 註一:中國開源軟件推進聯盟:http://www.copu.org.cn/。
以下辭彙依照筆劃順序排列
註四:本段以下內容皆參考該篇新聞稿之內容,網頁連結如右:COPU 開源公共許可協議的官網,http://www.copu.org.cn/node/1378。
感謝林誠夏在本文寫作期間參與討論。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