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中国开源软件推进联盟公布了《COPU开源公共许可协议》草稿,此协议一出,就在网络上引起热议。台北“中央研究院”OpenFoundry资讯站点上近日也刊载了关于COPU开源协议的分析文章,可供大家参考。 原文作者:葛冬梅
下面是原文(繁体中文)。 上週,中國開源軟件推進聯盟(China OSS Promotion Union, COPU,註一)發布了「COPU 開源通用許可協議 V.1.0(以下簡稱「COPU-1.0」,註二)」的草稿,整份授權條款由簡體中文撰寫而成,為全球第一份中文的自由開源授權條款,因此本期的法律專欄 將對 COPU-1.0 草稿做一個概要的介紹。不過由於中國大陸的用語跟台灣有所不同,為了避免辭彙轉換過程無法精確表達原簡體中文的詞意,因此本文在涉及說明 COPU-1.0 草稿內容時,將優先採用草稿中的用語,還請讀者自行參照本文末所附的辭彙對照表,來了解 COPU-1.0 草稿中辭彙相對於台灣的一般用詞(註三)。 【草擬背景與目的】根據中國開源軟件推進聯盟官方的新聞稿(註四),由於中國當地社群對於既有的自由開源授權條款大多不了解,許多專案並不知道該如何選擇授權條款,而 即使選擇了,可能也不是那麼切合該專案的狀況,導致在後來的運用上產生了一些問題;此外,目前常見的自由開源授權條款均是以英文撰寫而成,這對於中國大陸 的社群成員來說並不容易了解,同時在商業運用上也發生過,因為企業審核英文授權條款的時間較長,而導致自由開源專案與企業的合作時程必須推延二個月的狀 況。鑑於這些問題,因此中國開源軟件推進聯盟與北大法學院專家合作,制訂出 COPU-1.0 的草稿,一方面協議採用中文撰寫,解決英文所造成的隔閡問題,另外一方面,目前公開草稿內容、徵求當地社群成員意見,期望透過這樣的互動,來提升中國大陸 社群對於智慧財產相關議題的關注。 由於期望這份協議未來可以被中國當地的專案加以採用,因此中國開源軟件推進聯盟之後將會發布條款的解釋文件,以輔助社群成員了解其中的內容。不過是否會發布英文版本以及申請開放源碼促進會(Open Source Initiative,OSI,註五)的認証,官方新聞稿僅透露會加以「考慮」,因此關於這兩點還有待觀察後續的發展。 【幾近於無的 copyleft 特性】COPU-1.0 草稿是一份具有非常低度 copyleft 特性(註六)的條款,主要是因為 COPU-1.0 允許使用者為衍生軟件選擇授權內容的自由,所以極端弱化了 copyleft 的特性。相關的規定詳細說明如下(註七): 1、使用者散布未經過修改的被許可軟件時,必須提供全部的源程序,提供的方法 COPU-1.0 規定有三種,使用者可以從其中擇一為之。 2、當被許可軟件被加以修改、增加或刪除之後,就會產生衍生軟件,不過 COPU-1.0 並沒有強制規定衍生軟件一定要繼續採用 COPU-1.0,而是將這樣的選擇權利交在使用者手上,使用者可以選擇繼續採用 COPU-1.0 散布,但是也可以自由採用其他的授權內容(註八)。不過很特別的是,依照 COPU-1.0 的規定,只要是沒有被修改、增加的部份,單獨來說都是「被許可軟件」,並不會構成衍生軟件的一部份,因此被許可軟件跟衍生軟件是兩個分開的、彼此獨立的部 份。舉例來說:最原始釋出的被許可軟件中有 A、B、C、D 四個部份,其中 A、C 被使用者修改後成為了衍生軟件,而 B、D 仍然是被許可軟件,即使 A、C 在運作上可能與 B、D 關係密切,但是 COPU-1.0 將其區分為衍生軟件跟被許可軟件,並分別適用不同的義務規定;這樣相同的修改情況,但若軟體是採用 GPL-2.0 釋出,極有可能因為 A、B、C、D 四個部份在運作上的關係密切,因此這四部份被視為一個整體看待,這一個整體是一個完整的衍生程式,無法切割,進而讓 A、B、C、D 四個部份都必須繼續採用 GPL-2.0 來授權。將被許可軟件與衍生軟件如此獨立區分,是 COPU-1.0 草稿非常特別的規定。 3、另外,COPU-1.0 明確規定兩種利用狀況不會產生衍生軟件,也因此在這兩種情況下,提供源程序的義務並不適用: (a) 若使用者增加到軟件中的特定部份,是該使用者單獨的獨立作品,那麼這個獨立作品就不是衍生軟件,也因此,這個獨立作品完全不會受到 COPU-1.0 所拘束,使用者在散布時,並沒有提供源程序的義務; (b) 第二種則是規定單純調用的狀況,並不會讓其他的軟件模組成為衍生程式:一個軟件模組若是為了調用被許可軟件,而包含了被許可軟件的部份調用信息時,這個軟 件模組將不會因此而成為衍生軟件;反之,若被許可軟件為了調用一個軟件模組,而包含了該軟件模組的部份調用信息,也不會讓這一個軟件模組成為衍生程式。不 過若是被許可軟件與軟件模組被編譯成為靜態調用狀態的話,這時候整個被編譯出來的程序仍然被認定為衍生軟件,未來散布的時候,使用者必須提供所有的源程序 給第三方。 上述第 1、2 與 3 (a) 點的內容與 MPL-1.1 的架構規定非常類似,但是相對來說,MPL-1.1 清楚地點出獨立性的判斷基礎在於檔案,也就是當一個檔案被增加到 MPL-1.1 程式中的時候,若是這個檔案並沒有包含任何 MPL-1.1 程式碼的話,這就是一個獨立的檔案,不會受到 MPL-1.1 所拘束,散布時可採用其他的條款授權,但是 COPU-1.0 對於何謂「獨立作品」,或其背後所蘊含的獨立性,並沒有更進一步的說明或闡釋,讓這部份規定留下疑義。另外,第 3 (b) 點的內容則與 LGPL-2.1 相近,因為 LGPL-2.1 是一份針對函式庫所制定的授權條款,因此一個程式單純連結利用 LGPL-2.1 函式庫的話,並不會讓這個程式也成為 LGPL-2.1 的衍生程式,不過若該程式與函式庫一起形成一個可執行檔的話,這整個可執行檔仍然必須受到 LGPL-2.1 所拘束,因此可以看得出來,COPU-1.0 草稿在這部份的規定是與 LGPL-1.1 非常相近(註九)。 MPL-1.1 與 LGPL-2.1 皆是 copyleft 授權條款,其所具有的 copyleft 特性雖然不如 GPL、AGPL 這些條款般強烈,但是基本上其衍生軟體都必須受到原條款所拘束,使用者無法為其自由選擇授權條款。與這兩份條款架構與內容近似的 COPU-1.0 照理也應該具有一定程度的 copyleft 特性,但是因為 COPU-1.0 允許使用者為衍生軟件自由選擇授權內容,讓 COPU-1.0 的 copyleft 特性大幅度地減弱,幾近於無 。 【其他主要內容】除了上述極端被弱化的 copyleft 特性之外,COPU-1.0 草稿中其他主要的內容還包括了: 1、專利授權。 若是被許可軟件與衍生軟件中應用到許可人所擁有的專利技術,則此項專利技術也授權給予使用者來應用,只要依照 COPU-1.0 的規定來利用軟件,使用者就可以無償地連帶利用許可軟件中的專利技術。 2、顯名義務。 如同其他自由開源授權條款一樣,COPU-1.0 草稿也規定使用者不可刪除、修改許可軟件中的各項權利管理信息、署名信息與源程序中的注釋,除非使用者修改或刪減了源程序,為了配合這些修改、刪減,才可 以相對應地刪除或修改署名信息或相關的注釋。此外,若使用者透過網路提供許可軟件的應用服務時,其雖然不需要將源程序提供給予服務使用者,但卻有義務在提 供軟件應用服務的網站上或者是軟件的介面中,標示其使用了被許可軟件,而這項雲端應用時的標示義務,也及於衍生軟件。 3、文件與注釋保存義務。 對於被許可軟件所附隨的文件,以及在撰寫軟件過程中一併寫入源程序中的注釋,COPU-1.0 均相當重要這些文件資訊的保存。對於附隨的文件,COPU-1.0 規定使用者在散布軟件的時候,都必須要與源程序一併散布出來,不過若是在取得被許可軟件時,並沒有收到任何附隨文件的話,那麼使用者自然就沒有散布文件的義務。而對於源程序中的注釋,如同上述第 2 點所提到過的,除非源程序經過修改或刪除,否則使用者是不得擅自修改任或刪除任何注釋的內容。 4、提供 COPU-1.0 協議內容的義務。 如同 GPL、MPL 等條款,COPU-1.0 草稿也規定使用者在提供被許可軟件的同時,也必須要提供 COPU-1.0 協議的內容,不過對於透過什麼樣的方式來提供,COPU-1.0 草稿並沒有更細部的規定,因此解釋上,使用者可以自行決定提供的方式,例如提供 COPU-1.0 協議內容所在的網頁網址,也應該是合於規定的。 5、強制散布被許可軟件的義務。 在散布「衍生軟件」的同時,使用者必須要將未經修改的「被許可軟件」的源程序、附隨文件以及 COPU-1.0 協議內容也提供給予第三方。之所有會有這項規定,是因為 COPU-1.0 草稿規定被許可軟件、衍生軟件與獨立作品是彼此獨立的三個部份,在定義上並沒有互相重疊,這樣的設計讓使用者可以選擇單獨散布衍生軟件,而不散布被許可軟件。不過 COPU-1.0 草稿卻強制規定,無論衍生軟件採用什麼樣的授權條款,一旦使用者散布衍生軟件,同樣也必須將被許可軟件的源程序、附隨文件與 COPU-1.0 協議內容提供給予第三人,以增加被許可軟件的擴散度與能見度。 6、即時提供義務。 所有提供源程序、提供文件與提供 COPU-1.0 協議內容的義務,使用者都不得故意拖延,造成第三方無法即時獲得這些資料的狀況。 7、使用者失權不影響第三方所取得的合法授權。 使用者若是違反 COPU-1.0 規定時,所有原本所獲得的權利將會自動終止,但是第三方的權利並不會受到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