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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e ARM专利事件的一个法律意见

2014-4-22 11:04| 发布者: joejoe0332| 查看: 2561| 评论: 0|原作者: Linux中国|来自: Linux中国

摘要: 来自LinuxToy的最新消息:距离本次事件批露已经两周了,尽管浙大网新官方依然无动于衷,不过 Qian Hong 兄则得到了来自台湾 Open Foundry 的林诚夏老师从法律角度对于该事件的回答。现全文转载如下:…… ...

  《网曝开发龙井兼容内核的浙大网新“发明”了Wine ARM,并获得专利批准》事件之后,得到了大量的讨论和意见争鸣,但是很遗憾,我们并未看到浙大网新的官方应答。



  来自LinuxToy的最新消息:距离本次事件批露已经两周了,尽管浙大网新官方依然无动于衷,不过 Qian Hong 兄则得到了来自台湾 Open Foundry 的林诚夏老师从法律角度对于该事件的回答。现全文转载如下:


关于您提出来的二个讨论问题,我简要就我所知来提供资讯如下。


1、对于Wine项目这样的LGPL开源项目,假如浙大网新基于Wine on x86独立完成了Wine on ARM的移植并且是唯一的实现者(假设Andre等人不曾存在),那么他们是否可以为Wine on ARM的移植方式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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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若是浙大网新是Wineon ARM实作的唯一实现者,那浙大网新很有机会可以依此移植方式来申请专利。因为追根究柢,专利适格(patentability)的三个要素,就是 论:A、技术性(technicality)B、商用性(Industrialapplicability),以及C、新颖性(Novelty),所以只要符合这三个要素,各国的专利审核权责机构,就可以据此来核发专利,这个原则不 论中国大陆、台湾,或是美国、欧盟都是一样的。而依专利法的架构来论,其实法律上并没有关于「软件专利(Software Patent)的个别解释,应该是说,软件专利也是专利,不过这类的专利是本质上大量透过软件程序的方式,来实现它的技术方法,所以这类的专利才会被简称为软件专利,实则软件专利就是专利,目前美国、欧盟看待软件专利的态度是,尽量严格审核,但若是其确实是符合专利适格的三要素,其专利权的保护/实践范围也可以具体说明,或是透过与硬件装置的结合运用来限缩到一定的范围的话,就可以核可。基于上述的这些专利核发的基本原则,若是浙大网新基于Wine on x86,另行完成了WINEARM平台上的移植,且这样的移植技术在资通讯(Information andCommunication Technology)领域里,并不为其它技术人员所熟知(non-obviousness),那么它就很有可能具有专利适格,而可以被合法申请并获得。


2、对于Wine项目这样的LGPL开源项目 ,如果浙大网新为Wine on ARM的移植方式申请专利,那么他们是否需要公开他们改动过的Wine项目的代码?(我可以理解如果浙大网新分发了基于Wine的产品,那么根据LGPL他们需要同时提供改动过的代码;但我不理解“申请专利”算不算一种“分发”,算不算“公开分发”,该不该提供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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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复第二个问题,首要讨论的是:「申请专利并专利公报的发布,算不算是一种程序代码散布的方式。」第二个要讨论的重点则是,倘若浙大网新之后确实有 散布Wine on ARM移植实作的程序代码,那么此一申请核过的专利,要不要一并依LGPL的授权规则,提供给后手使用者来使用。

第一个讨论重点:申请专利算不算一种分发,算不算公开分发。依我个人对专利法与自由开源软件授权条款的解释,应该是不列入程序代码的散布 或分发行为的。因为专利公报上被述明的,仅是此一专利的实践方法,其重点描述内容为技术的实践步骤,虽然说如果是软件专利的公报,会约略描述到软件程序的层级架构,但毕竟不是程序代码全部份或一部份的公开披露,故依照多数的自由开源软件授权条款的文义解释,程序代码的散布/分发行为,原则上应该是要程序代码的传 递与增殖(convey &propagation),而若仅为技术方法的展示与披露,应该还没有到达程序代码已然传递或增殖的要件。

然而!虽然浙大网新的专利申请与核可专利之后的专利公报,不必然充足了程序代码散布的条件,但之后其将这个WINE onARM的移植,实作在商业产品时,必然会用到某些软件工具组,并合实作后的WINE程序代码一并散布,此时,依照LGPL的解释,不论是LGPL-2.1版 或LGPL-3.0版的条款,都明订完整的程序源码(Source Code)包括软件组件的安装信息与编译脚本(Installation Information &Compiling Script),从这个角度来看,日后浙大网新在WINE on ARM移植实作并商业散布时,就会有提供程序源码的义务和要求。

但最后一个要讨论的争议点,也是最难解决的争议就是:如果浙大网新声称其后WINE on ARM的移植实作,是采用LGPL-2.1的授权方式来利用的话,那么其所申请的这个专利,会不会并合程序代码的实作而提供给后手使用者,则有一些解释上的争议!因为依照WINE的授权声明(https://www.winehq.org/license)WINE HQ是采用LGPL-2.1+(under the terms of the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 as published by the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eitherversion 2.1 of the License, or (at your option) any later version.)的方式向外释出,也就是说,浙大网新可以自主主张,其打算用LGPL-2.1LGPL-3.0,或其后更新版本的方式来利用WINE HQ

而倘若浙大网新表示其就是采用LGPL-2.1,不欲以更新版本的方式来利用WINE HQ,那其所申请的专利会不会一并在实作中提供给后手,就会产生争议。这是因为LGPL是在3.0的版本,才明订程序开发者所自主写入软件程序的软件专利 技术,必须一并依LGPL-3.0的授权方式,提供给后手使用者来利用;但在LGPL-2.1的版本,因为是1991年便撰写完成,对于专利授权方式的安 排,就没有LGPL-3.0(2007)这般完整与考究。依照LGPL-2.1的原始规定,专利权人对于其写入软件专利技术的运用,仅是「不能与LGPL-2.1的授权模式产生冲突」,而不会产生冲突解释起来的灰色与模糊地带太大,实用上便会有解释不清的困扰。

进一步的相关信息,可以参照我在2007年与葛冬梅小姐合作撰写的专文,GPL-2.0 7 条浅评:http://www.openfoundry.org/tw/legal-column-list/894-gpl2-7-

其实在这篇文章里,我们的观点是依照GPL-2.07条,以及LGPL-2.111(If, asa consequence of a court judgment or allegation of patent infringement or forany other reason (not limited to patent issues), conditions are imposed on you(whether by court order, agreement or otherwise) that contradict the conditionsof this License, they do not excuse you from the conditions of this License.),可以导引出专利授权的意涵,使用者是有机会引用这二条条款,做为专利授权的依据。不过,这是延伸性的「目的性解释」,是否实务上能够如此比附援引,仍然有待日后的司法判解给予论理上的支持。

所以说,简要回复您第二个问题,我是认为基于LGPL-2.1条款内容的论理解释,一旦浙大网新将WINE on ARM进行商业实作之后,其后手是可以依LGPL-2.1LGPL-3.0的授权规则,来向其要求改作后的程序源代码,并且一并得到专利权使用的地位, 只要使用者的使用方式不违背LGPL-2.1LGPL-3.0的授权规则,则浙大网新就不能对他们进行专利侵权的诉讼。

不过,根据您转录的新闻连结,其实AndréHentschel在德国社群的讨论网站,已经公开过WINE on ARM的实作信息了,所以日后若真的有个别的使用者,被浙大网新控以专利侵权的责任,则在法庭上,被控者亦可举证该技术已经AndréHentschel 披露而成为一个在ICT领域已公告周知的先前技术(Prior Art),并从此立场要求承审法庭一并废弃浙大网新申请的此号专利,因为据专利申请的三要件中,若该技术已然在该领域被熟知,则新颖性适格已然丧失,而不具专利适格。

大致是这样的法律论理逻辑,希望有助于您厘清疑惑。若后续还有别的想法,再欢迎随时与我接续讨论。

20140415 12:05 中研院 资创中心 林诚夏


  上述信件中,对于LGPL、专利方面,有不少值得参考的意见,虽然台湾和大陆的用语不太一致,法条也不尽相同,但是专利和其他法律所践行的很多思想是一致的,值得大家参考和辨析。


via: https://linuxtoy.org/archives/chinese-applied-patent-about-wine-arm-and-grant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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