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有层次的错位竞争 如果“虚拟运营商”进入,的确有可能会与现有运营商的业务形成竞争。广东某运营商内部人士向记者表示,这是一种有层次的错位竞争。“因为首先运营商租售业务肯定是他们认为可以下放的业务,有差异化的因素在里面。”换言之,运营商租售业务是有选择性的。 而“虚拟运营商”在获得的相关业务代理权之后,可以自行开展放号、预存话费等业务。根据分析,虚拟运营商初期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通过“低价”策略来吸引客户,的确可能会产生竞争关系。该运营商人士认为:“正是在这些交叉层面上,因为有了竞争,手机用户才有可能得到一些实惠。当然,这取决于虚拟运营商提供怎样的差异化服务。” 但从目前形势看,“虚拟运营商”才刚刚起步,相关细节还在酝酿之中。消费者最终能否带来实惠,也只能拭目以待了。 何为“虚拟运营商”? “虚拟运营商”(Mobile Virtual Network Operator,简称 MVNO),是指拥有某种或者某几种能力(如技术能力、设备供应能力、市场能力等),与电信运营商在某项业务或者某几项业务上形成合作关系的合作伙伴,电信运营商按照一定的利益分成比例,把业务交给虚拟运营商去发展,其自身则腾出力量去做最重要的工作,同时电信运营商自己也在直接发展用户。 MVNO于1999年前后兴起于欧洲,随后香港也开始实施。美国、日本、韩国等均将虚拟网络运营商列为合法经营、打破垄断的举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