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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光南:国货界定应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010-7-5 15:51| 发布者: joejoe0332| 查看: 1212| 评论: 0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历史时期,因此相关政策应为实现这一战略目标服务,但笔者认为,最近发布的《政府采购本国产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关于国货的界定准则并不符合这一要求。

  《征求意见稿》规定,本国产品是指在中国关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比例超过50%的最终产品;第7条还列出了国内生产成本比例的计算公式。从这一计算公式可知,这里判定国货所依据的生产成本主要是原产材料价值,所以也可称之为材料成本准则。

  这种准则对于主要价值是原材料的低附加值产品是可行的,但对于软件、集成电路、生物制品等高附加值产品是否适合呢?以软件和服务为例,据说有关部门按这种思路,把刻录软件的光盘片、塑料包装和软件说明书的纸张等材料成本(一般加起来只有人民币十元左右)视为软件的生产成本,由于这些材料基本上都可以在国内取得,因此按照《征求意见稿》的公式计算,所有在国内进行压盘、包装和印制说明书的进口软件,其国内生产成本比例算出来都可以达到100%(远超过《征求意见稿》要求的50%),从而被认定为本国软件。显然,这样的规定对外国跨国公司非常有利,而对中国广大软件企业,尤其是对弱小的中小软件企业非常不利。

  上面关于软件产品和服务的讨论同样适用于其它高附加值产品,这类产品的共同特点是在产品总价值中,材料成本所占的比重很小,而智力创造的附加值则很高,这类成品如果应用《征求意见稿》的公式来计算,由于产品的国货属性只由占总价值很小比重的材料成本所决定,而那些地道的进口产品、知识产权和智力附加值则完全属于外国的进口产品,完全有可能被戴上国货的帽子,占领我国政府采购市场。

  人们一定不会忘记2005年财政部会同信息产业部起草的《软件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005年办法》),该办法提出的界定准则是:要求本国软件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最终形成,且在国内的开发成本不低于总开发成本的50%。值得注意的是,《2005年办法》的界定准则是依据开发成本而不是生产成本。对软件而言,其主要增值是在开发环节而不在生产环节。因此,《2005年办法》比《征求意见稿》的界定准则合理得多。

  其实关于国货界定的准则,我国完全没有必要再进行创新,进入工业化后期的发达国家早已有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例如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的《购买美国产品法》,要求联邦政府采购要买本国产品,即在美国生产的、增值达到50%以上的产品,进口件组装的不算本国产品。所以,美国的国货界定是用的增值准则,而不是材料成本准则,这是因为当时美国已有许多高附加值产品,采用增值准则有利于促进这类高附加值产品的发展。而且,采用增值准则对于低附加值产品也是适合的,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其他增值,那么增值准则和材料成本准则也是一致的。

  对于软件业而言,由于主要增值是在开发环节,所以即使是依据《2005年办法》提出的开发成本准则,也是与增值准则一致的。由此可见,增值准则既可覆盖低附加值产品,又可覆盖高附加值产品,也是发达国家沿用已久的成熟准则,建议修改《征求意见稿》关于国货的界定准则,从材料成本准则改为增值准则,这样将有利于高附加值的本国产品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使政府采购市场能更好地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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